《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解析(四)
所属分类:政策条例 阅读次数:269 发布时间:2024-09-02
1. 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取得生产许可证。
审查时间:60日内;
企业要求: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三)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
2.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应取得备案
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变更登记
当凭生产许可证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进行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
4.注销登记
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企业应当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