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解析(五)
所属分类:政策条例 阅读次数:271 发布时间:2024-09-03
1. 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取得经营许可证
审查时间:30日内;
企业具备条件如下: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
(三)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 经营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取得备案证明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审批时间:1日(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3.变更登记
当凭经营许可证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进行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
4.注销登记
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企业应当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
5.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
(1)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5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应当查验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委托代购的,还应当查验购买人持有的委托文书。
经营单位在查验无误、留存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后,方可出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2)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
6.注意
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或者已经履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手续的生产企业,可以经销自产的易制毒化学品。但是,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经销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经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