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西安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西安市行政区划内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热爱和关心易制毒化学品工作的个人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立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的伙伴关系,加强会员单位的沟通和联系,督促行业内各单位遵守国家规定和行为准则,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秩序,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第四条 本会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提高自身公信力。树立诚信自律的服务社会理念,公开本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服务内容及标准、收费项目及标准,不乱收费、不搞价格垄断、不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西安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西安市公安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六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西安市新城区东二路183号裕朗国际十层1010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规范行业协会的运作;
(二)依据本会宗旨开展活动,制定、推广行业内各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的行为准则和管控机制,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会员企业之间沟通、联系、协作及互相监督;
(三)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促进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合作,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改进工作;
(四)宣传法律法规,督促各会员单位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发现违规违法线索及时上报执法机关,帮助会员企业加强员工培训,集中行业内的人员、信息、技术等优势,制订预案,落实措施,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五)建立健全信息平台,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信息服务、技术支持等服务,促进会员企业之间的商务信息、技术等的交流,互利互惠,共同繁荣;
(六)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承办政府部门及其他组织委托的相关事项;
上述业务范围涉及许可项目和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的,凭许可证明文件和委托证明书,在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等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单位会员应为西安市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超过1年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终止其相应会员资格,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更新会员名单。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单位会员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为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提前或延期换届。但延期换届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可以书面授权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会的理事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且为奇数。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若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由书面通知本会,并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集会员大会;
(二)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本会的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表决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若因故不能出席,则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其委托书应注明授权委托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其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的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各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的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行使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向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成员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1名。理事会成员、秘书处人员、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一般由会员担任,也可聘请有一定声望的党政军机关离退休同志或知名人士担任。监事由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六条 本会监事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坚持原则,办事公道,清正廉洁;
(三)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四)具有一定的法律、商务、民间组织管理等方面基本知识和工作经验;
(五)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七条 本会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员大会予以罢免: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滥用职权的;
(四)严重渎职,给本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五)故意隐瞒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
(六)具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三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会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提交监事报告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的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协会事业的开拓发展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会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统一登记、核算。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会员大会进行报告,同时接受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支部,并按期开展组织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必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必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本会终止前,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 2019 年 12 月 29 日第一届第1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不符,以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