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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解读》(二)

所属分类:政策条例     阅读次数:271     发布时间:2024-08-30

一、《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中的职责

按照《条例》规定,目前国内易制毒化学品管制涉及的主要部门有: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环节的管理,核发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备案)证明;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非法买卖、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案件的侦查。

二、《条例》中的禁止性规定

(一)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二)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个人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

(三)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四)进出境人员不得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高锰酸钾(应当以自用且数量合理为限)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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