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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解析(七)

所属分类:政策条例     阅读次数:270     发布时间:2024-09-05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1.需要办证的前提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

2.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审批时间:10日内

有效期:一次有效

3. 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审批时间:3日内

有效期:3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6个月内运输安全状况良好的,发给12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

4.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申请材料:

(1)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合同;

(2)营业执照(货主是企业的)或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货主是其他组织的)或个人身份证明(货主是个人的)

(3)经办人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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