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解析(八)
所属分类:政策条例 阅读次数:279 发布时间:2024-09-06
1. 获得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向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
2.进出口申请材料
(一)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原件;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五)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六)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出口时: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或者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
(八)进口时:开展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的企业、中间商、最终用户企业及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保证书。
3.配套法规:(混合物申请注意)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
注意:第七条所称的“混合物”是指:(一)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不含)的货物以及含盐酸比例高于10%(不含)的货物;(二)含上述5种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所列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货物。
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经营者进出口上述混合物,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许可。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盐酸等5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低于上述规定含量的货物,不属于《规定》第七条所称的“混合物”。经营者进出口上述货物,无需按照《规定》申请许可。
经营者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应当如实申报易制毒化学品含量,并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4.审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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