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不当回事!这些都是涉毒违法犯罪行为
所属分类:禁毒宣传 阅读次数:1150 发布时间:2023-07-12
我国坚持厉行禁毒方针,在禁毒法的统领下形成了刑事立法、行政立法和社会立法相互配合的禁毒立法格局,禁毒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戒毒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
禁毒法律法规是国家相关部门开展毒品问题治理的依据和指引,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禁毒,从你我做起!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A: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年),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毒品,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运输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代收者明知是物流寄递的毒品而代购毒者接收,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购毒者有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等犯罪的共同故意,毒品数量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A: 授意、允许他人在车上吸毒,是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干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全国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年)指出,办理贩卖毒品案件,应当准确认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并与居中倒卖毒品行为相区别。居间介绍者在毒品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发挥介绍联络作用,通常与交易一方构成共同犯罪,但不以牟利为要件;居中倒卖者属于毒品交易主体,与前后环节的交易对象是上下家关系,直接参与毒品交易并从中获利。居间介绍者受贩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购毒者的,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明知购毒者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受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的,与购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受以吸食为目的的购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毒品数量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与购毒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同时与贩毒者、购毒者共谋,联络促成双方交易的,通常认定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居间介绍者实施为毒品交易主体提供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象等帮助行为,对促成交易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对于以居间介绍者的身份介入毒品交易,但在交易中超出居间介绍者的地位,对交易的发起和达成起重要作用的被告人,可以认定为主犯。 A: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传授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方法,贩卖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或者组织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信群组,或者发布实施前述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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