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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未列管的成瘾性物质

所属分类:禁毒宣传     阅读次数:22     发布时间:2025-06-09

       随着我国对传统毒品、新型毒品的打击持续深入,毒品市场持续萎缩。但“笑气”、丁烷、替来他明等未列管成瘾性物质,在民众尤其是青少年群体间悄然流行,成为游离于监管视线之外的毒品替代物。需要警惕的是,这些物质虽然未被作为毒品列管,但是具有较强成瘾性,滥用不仅严重损害人体神经系统、呼吸系统等,会导致记忆力减退、认知障碍,还可能引发精神疾病甚至危及生命,其背后的法律风险和社会责任问题亟须社会各界予以足够的重视。


一、“笑气”



二、丁烷


  1. 吸食成瘾:丁烷是一种无色、易液化的气体,具有麻醉作用,吸入后能够产生短暂快感,但也有严重的成瘾风险。

  2. 严重危害:丁烷具有麻醉作用,吸入后能够产生短暂快感,但也有严重的成瘾风险。短期吸食可能导致头晕、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大量吸入还可能引起急性中毒,表现为突然昏厥、尿失禁、意识丧失,甚至呼吸停止。长期吸食则会对神经系统和呼吸系统造成严重损害,引发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以及慢性损伤和功能障碍。

  3. 法律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的规定,任何违反国家规定,涉及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或处置爆炸性、毒害性等危险物质的行为,都将面临10日至15日的行政拘留;若情节较轻,则可能被处以5日至10日的拘留。

  4. 家庭预防:家长应与孩子进行深入交流,让他们充分认识到错误使用丁烷气罐和其他易燃物品的严重后果。同时,家长应该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提高他们对危险物品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未成年人吸食丁烷气体成瘾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三、替来他明






         替来他明是一种白色或淡黄色粉末状物质,是一种兽用麻醉剂,属于解离性麻醉剂,主要作为宠物或小型动物的麻醉使用。临床上也可用作诱导麻醉或与其他麻醉药品配合使用,以增强麻醉效果。






         少量摄入会产生致幻作用,导致体温下降、心动过速、久性神经损伤、持续行动缓慢、呕吐、嚎叫等症状;过量吸食会导致人体全身麻醉、意识模糊,甚至死亡。




       现如今,一些不法分子通常会将替来他明混入酒水、饮料中诱骗不明真相的人饮用,或是如同依托咪酯一般将替来他明添加进电子烟的烟油中,制成“上头电子烟”吸食或诱骗他人吸食。




专家观点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中国药科大学禁毒关键技术联合实验室负责人——狄斌:

      未来仍需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涉兽用麻精药品的监管、执法和宣传工作。时刻关注毒品滥用趋势,及时更新列管品种,优化技术手段,如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建立智能监控系统,大力推进药品管理电子化,提高药品流通透明度,公开药品流通数据和药品管理信息,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加强支持麻精药品滥用相关科研工作的力度,积极参与国际药品管理和控制行动,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合作,共享信息和经验,加强面向全社会的知识普及,共筑防范非列管物质替代滥用的“防火墙”。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西安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协会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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