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解读(一)
所属分类:政策条例 阅读次数:270 发布时间:2024-08-28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
易制毒化学品作为制造毒品不可或缺的化学物质,加强管制非常必要,《条例》的出台对加强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一是从源头上堵截毒品制造、减少毒品的供应。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等各环节的管制,可从源头上控制易制毒化学品的非法流失,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制造毒品,从而减少毒品的供应。二是履行国际公约义务,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1988年,联合国通过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简称《八八公约》),我国于1999年10月25日正式交存批准书,成为《八八公约》的缔约国。《八八公约》明确规定各缔约国应当制定措施,管制《八八公约》附表中所列管的易制毒化学品。我国作为缔约国之一,不仅承担了管制《八八公约》规定的所有易制毒化学品的义务,同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还增加管制了几十种易制毒化学品,为国际社会的禁毒工作作出了贡献。
二、《条例》的主要特点
(一)保护合法,打击非法。易制毒化学品不同于毒品,具有双重性:既广泛运用于工农业生产和群众的日常生活,又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用于制造毒品。因此,管理易制毒化学品既要严厉打击非法买卖、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活动,又要保护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工农业生产和人们日常生活的正常需要。
(二)提高效率,便民利民。《条例》中规定公安机关在购买、运输环节许可(备案)申请办理期限远远低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在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目的是缩短办证期限,方便人们日常生活需要。
(三)提高门槛,禁止新设,限制个人。《条例》规定,申请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的企业,必须是依法登记的化工企业或药品企业。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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