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实施!食品添加剂新标准→
所属分类:政策条例 阅读次数:307 发布时间:2025-04-05
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将于2025年2月8日起正式实施,使用10年的2014版标准行将废止。届时,各类食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新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修改了食品添加剂定义
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营养强化剂也包括在内。
根据2015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在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中增加了包含营养强化剂的内容。
修订了部分食品添加剂品种和/或使用规定
删除了落葵红、密蒙黄、酸枣色、2,4-二氯苯氧乙酸、海萝胶、偶氮甲酰胺等经过调查不再具有工艺必要性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规定;
删除了罐头类食品中防腐剂、食醋中冰乙酸、果蔬汁浆中纳他霉素、蒸馏酒中β-胡萝卜素和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等的使用规定。
修改了部分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
增加了阿斯巴甜、安赛蜜与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等在相同食品类别中共同使用时的总量要求;
完善了饮料类别中液体饮料与相应的固体饮料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对应关系;
修订了二氧化硫、卡拉胶、瓜尔胶、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等的使用规定;
将原标准中归类为“其他类”的部分食品类别重新进行了归类,并调整了相应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等。
修订了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则
进一步明确了具有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或其他食品用途的食品用香料的使用要求,如苯甲酸、肉桂醛、瓜拉纳提取物、双乙酸钠、琥珀酸二钠、磷酸三钙、氨基酸类等;
明确食品用香料、食品用香精的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 29924-2013)的规定,凡添加了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预包装食品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进行标示;
明确食品用香料质量规格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GB 29938-2020)及相关香料产品标准的规定。
修改完善了部分食品用香料品种
删除了枯茗油等6个香料品种(其中枯茗油、葫芦巴已为香辛料,玫瑰茄、石榴果汁浓缩物、玉米穗丝已为普通食品,3-乙酰基-2,5-二甲基噻吩行业已不再使用);
将大茴香脑、根皮素调整为合成香料;
修改和/或增加了柚苷(柚皮甙提取物)等香料的中英文名称、FEMA编号、编码等。
删除了部分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品种
删除了矿物油,将其使用规定与白油(液体石蜡)的使用规定进行整合;
删除了磷酸铵,将其使用规定与磷酸氢二铵和磷酸二氢铵进行整合。
修订了部分加工助剂品种和/或使用规定
删除了1,2-二氯乙烷品种和使用规定;
删除了B-环状糊精用于巴氏杀菌乳、灭菌乳的规定;
明确了过氧化氢作为加工助剂使用时的具体功能和使用范围等。
修改了部分食品类别
将配制酱油(食品分类号12.04.02)和配制食醋(食品分类号12.03.02)这两类产品归入液体复合调味料(食品分类号 12.10.03);
将“醋(食品分类号12.03)”修改为“食醋(食品分类号12.03)”;
增加肉丸类食品类别;
删除半起泡葡萄酒食品分类;
修改了蜜饯凉果的食品分类;
调整食糖的食品分类等。